2022年1月28日,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促進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市醫保局、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清醫保監〔2022〕15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的評估內容
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清府〔2023〕53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辦法》開展了評估工作。
二、《辦法》的評估組織工作
我局制定了《關于對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評估的工作方案》,并聯合市財政局成立《辦法》評估小組,其評估小組由1名組長(胡榮志)、2名副組長(曾銳明、朱銳金)、3名業務科室工作人員(姚祖健、葉芷芮、徐莉莉)、1名市醫保局公職律師(鄧寶儒)組成。我局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向社會公眾征求《辦法》實施評估意見的公告,截止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社會公眾意見;以及向相關單位發出了關于征求《辦法》評估意見的函,截止征求意見期滿,共收到8個單位答復,其中2個單位共提出3條意見及建議,其余6個單位均未對《辦法》提出修訂意見,2個單位未回復視為無意見。
三、《辦法》的實施績效
該《辦法》自施行以來實施獎勵1宗。該《辦法》作為我市獎勵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一部規范性文件,旨在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使對舉報行為的獎勵有法可依,有效促進了醫療保障基金運行安全。
四、《辦法》的反饋情況及評估結論
評估工作小組在對各單位反饋意見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辦法》進行評估,總結形成了關于《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一)反饋情況
1.市財政局提出:“建議按照相關規定對《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實施評估。”
2.市司法局提出:“一、建議根據《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情況按規定開展評估;二、若經評估后,貴局擬對《清遠市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修改完善或廢止,建議按規定送我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報我局備案。”
評估小組認為上述意見可以采納。
(二)評估結論
該《辦法》施行以來,我市對1宗有效舉報兌現了獎勵,對于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取到了一定效果。因《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且廣東省醫保局、財政廳于2023年11月30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粵醫保規〔2023〕6號)(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且市醫保局于2023年12月11日對《細則》進行了轉發,要求各縣(市、區)醫保部門遵照執行,建議報市醫保局黨組會議同意該《辦法》到期后自動失效,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根據上述總體評估工作,形成了本評估報告。參考《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關于“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制定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將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本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已報市醫保局黨組會議同意,現向社會公開,《辦法》到期后自動失效,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