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新型監管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等規定,省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在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三條 本省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得當。
第五條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適用規則
第七條 執法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作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一般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決定。
減輕處罰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幅度。
從輕處罰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最低的處罰幅度。
從重處罰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最高的處罰幅度。
不具備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適用一般行政處罰。
因法定原因對違法行為不處罰,適用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減輕處罰:不低于Y×30%(含本數),不高于Y(不含本數);
從輕處罰:不高于[Y+(X-Y)×30%],不低于Y,均含本數;
一般處罰:不低于[Y+(X-Y)×30%],不高于[Y+(X-Y)×70%],均不含本數;
從重處罰:不低于[Y+(X-Y)×70%],不高于X,均含本數;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或倍數,Y為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或倍數,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或倍數時,Y值為零。
罰款按照一定金額倍數確定的,在細化具體倍數時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在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其它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其它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它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基金安全,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經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其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
(一)行政處罰集體討論;
(二)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四)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五)辦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六)行政處罰結果公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要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執法部門在調查案件中,應當根據本規則所列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情節、情形,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裁量客觀公正、合理適度。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省各級醫療保障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及本規則。
第二十條 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本規則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執法部門應直接適用;如不能直接適用,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并向省醫保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pdf(點擊名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