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審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局、各分局進行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以下簡稱“集體討論”)應遵循依法審議、權責一致、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集體討論實行辦案部門發起制。由案件具體承辦部門根據所在單位分管執法領導意見,發起召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的請求。
第五條 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參加該案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未作出正式處理前,參加該案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關內容。
第六條 下列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市局進行集體討論決定。
(一)擬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調查意見與案件審核意見不一致的;
(四)市局領導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案件。
第七條 集體討論以召開案件審理會議的形式進行。
市局基金監管科在案件辦結后,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交分管領導審閱。
案件審理會議召開前,局基金監管科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發參加會議的人員,并通知其會議時間、地點。
第八條 案件審理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
參加會議人員包括市局領導班子成員、案件承辦人員、案件審核人員。根據辦案需要可以邀請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參加會議。
第九條 提交集體討論的材料包括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審核表、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報告等。
第十條 集體討論案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處理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 案件審理會議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或暫時主持工作的同志主持。會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及提出處理建議;
(二)案件審核人員發表對案件的審核意見;
(三)參加會議人員對案件的管轄權、違法主體、違法事實和證據、辦案程序、適用依據、當事人申辯事實及理由、案件處理等內容進行審議,并逐一發表意見;
(四)市局主要負責人或暫時主持工作的同志綜合案件情況及相關意見作出結論性意見,并對結論性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集體討論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以下結論性意見:
(一)對違法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違法違規事實不能成立、違法違規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或者違法主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
(五)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提出補充調查意見或者補正等處理意見。
(六)其他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在召開案件審理會議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集體討論記錄》,并將《集體討論記錄》歸入案卷材料。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集體討論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而未經市局集體討論,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履職不當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