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醫療保障執法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執法信息內部公開、審核、撤銷、更新等流程,保障執法信息公示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權威性,提高執法信息透明度,根據《廣東省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局執法信息公示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執法信息公示工作應當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局辦公室負責根據局基金監管科提供的執法信息掛網公示、信息撤銷及更新工作。
市局基金監管科對執法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負責執法信息合法性審核。
第五條 下列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公示:
(一)本市醫療保障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
(二)本市醫療保障權責清單、全過程記錄清單、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清單;
(三)現行有效的醫療保障法律、法規,醫保待遇、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收費等政策,以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四)行政處罰流程圖;
(五)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年度匯總及分析報告;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執法信息。
第六條 執法信息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市局門戶網站上公開。必要時,可通過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
第七條 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對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
(二)公開形式、公開時限是否符合要求;
(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用語;
(四)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執法信息發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局基金監管科在完成文件起草后,填寫《清遠市醫療保障局執法信息公示審批表》,報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審核;
(二)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對執法信息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三)完成審核后,報局基金監管科分管領導審批;
(四)市局辦公室負責對完成審批的執法信息進行掛網公示。
對擬發布執法信息,如有必要會簽有關部門的,應事先完成外部審批流程后公開。
第九條 行政處罰執法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市局門戶網站等載體上公示,其他執法信息應當在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有關執法信息從市政府門戶網站、市局門戶網站等載體上刪除:
(一)發現公示的執法信息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市局相關科室認為執法信息需要進行更新的,應按本制度第八條進行掛網公示。
第十二條 各縣(市)執法信息公示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局綜合法規和醫藥服務管理科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遠市醫療保障局執法信息公示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