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2024年度清遠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部分待遇標準的通知
清醫保待〔2023〕43號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各分局,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按照《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6號)、《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建立清遠市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清醫保待〔2022〕88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24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部分待遇標準公布如下: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一)全市職工醫保繳費基數上限核定為19623元,下限核定為3925元。
(二)全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核定為6541元。
(三)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未達規定年限的人員,申請辦理按月延繳或一次性繳費的基數核定為6541元。
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核定為14956元。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核定為2991元;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納入防返貧監測范圍的農村已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突發嚴重困難戶、邊緣易致貧戶)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核定為4487元。
三、靈活就業人員最高支付限額
靈活就業人員最高支付限額核定口徑調整為按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定,即靈活就業人員連續參保不足6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核定為39242元,連續參保不足12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核定為78484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各醫保局、醫保中心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服務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運行。市醫保中心負責做好信息系統調整工作,并指導全市醫保經辦機構做好經辦服務工作。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