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關于做好2024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
清醫保待〔2023〕35號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 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24號)、《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建立清遠市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清醫保待〔2022〕8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2024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費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標準
(一)2024年度,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29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各級財政補助每人每年共649元。
(二)居民醫保實行按年繳費,符合規定參加我市居民醫保的居民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費用。
二、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時間
(一)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時間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31日。在托幼兒、在校學生可以隨家庭戶一起參保繳費或以托育機構、學校為單位統一參保繳費;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登記并繳費到賬的,從2024年1月1日起享受2024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二)當年度中途暫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的,在同一醫保年度內可以按規定中途參加居民醫保。在中止職工醫保繳費3個月內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繳費并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在中止職工醫保繳費3個月以上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的,從繳費到賬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
(三)未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秋季入學高等院校就讀大學生或由高等學院統一參保繳費的大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到賬后,可在參保登記當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居民醫保相關待遇。省職教城由學校參保的學生按職教城學生參保的相關政策執行。
三、參保繳費方式
(一)除特殊人群外,已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的參保人,可選擇以下繳費方式之一進行繳費:
1.自助繳費。參保人可通過關注并登陸“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以及“粵醫保”微信小程序等線上渠道,自行繳交居民醫保費。
2.簽約扣款繳費。參保人員可到所屬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含鄉鎮或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簽約扣款手續,由稅務部門定期批扣繳費。
3.稅務部門前臺繳費。參保人可持戶口簿或身份證到稅務機關各辦稅服務廳前臺通過POS機刷卡繳費,或通過掃描微信、支付寶、聚合支付等二維碼繳費。
4.銀行網點前臺繳費。可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我市各農商銀行網點或郵政儲蓄銀行網點繳費。
(二)繳費期間參保人員需變更基礎信息的(參保縣域、姓名、身份證號碼等),應在繳費前及時到參保所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進行更正。新參保人員應先到參保地所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含鄉鎮或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核定后再選擇上述繳費方式之一進行繳費。
(三)選擇參加我市2024年度居民醫保的,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前暫停清遠市外醫療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
(四)全日制院校、中職技校的學生,由學校統一造冊,報學校所屬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含鄉鎮或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報盤登記核定,經登記核定無誤后,可由學生自行通過線上渠道自助繳費,亦可由學校統一持繳費通知單到稅務機關或指定銀行辦理繳費手續。
(五)特殊人群參保繳費方式。
1.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脫貧人口、重度殘疾人員(Ⅰ至Ⅲ級)、四級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員、軍烈屬、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農村戶籍純二女結扎戶、未參保的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精神病患者、麻風病患者、符合條件的塵肺病患者等特殊人員(具體人員范圍見附件),其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由市級醫療救助基金100%全額給予救助(補助)。已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特殊人群,不再資助其參加居民醫保。
2.各縣(市、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衛生健康局、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主管部門于9月10日前將特殊人群人員名單名冊提供給同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繳費期內有新增特殊人群或人員身份變更的,須在12月15日前向同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人員信息變更名單。
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須在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參保核定,并將人員名單報送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由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醫療救助基金進行繳費,并劃入居民醫保基金專戶。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到賬后,由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繳費到賬確認手續。
4.落實特殊人群個人繳費部分全額救助政策,開通“綠色通道”,允許未參保的特殊人群在身份確認后辦理中途參保登記和身份變更,確保特殊群體應保盡保。
5.參保繳費期間(2023年9月-2023年12月31日)被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特殊人群但個人已繳費的人員,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退還;參保繳費時間結束后發生身份變化的,不再進行居民醫保費退費或追繳。
(六)已依法依規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跨制度、跨統籌區重復參保的,進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費。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實確認為多收、錯收、重收的,以及在進入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在繳費一年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退費,具體退費經辦流程由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統一制定。辦理退費時,其所屬繳費期間已享受的醫療保障相關待遇須同時退回醫療保障基金。
(七)各級稅務機關依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額進行征繳,并按規定及時將已征繳的居民醫保費全額解入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每月按規定將基金收入上解至清遠市財政醫保基金專戶。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按照國家、省關于機構改革的有關要求,居民醫保費由稅務機關代收,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在政府的統籌安排下,明確任務和目標,加大宣傳力度,細化舉措,狠抓落實,確保參保繳費工作順利推進。
(二)部門聯動,協力推進。各縣(市、區)醫保、財政、稅務、社保等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醫保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組織責任,做好聯系協調工作,推動各項措施落實到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要緊密配合,加強工作銜接,確保參保登記核定及繳費入庫各環節順暢有序。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保障,及時劃撥資助參保所需資金。
(三)精準救助,有效保障。特殊人群各主管部門要按時做好特殊人群人員身份確認、變更工作,并與政數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做好數據實時對接和傳送工作,確保特殊人群及時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四)服務到位,防止漏保。為保障特殊人群醫保關系和待遇有效接續,防止因病再次返貧,2023年12月31日前退出特殊人群身份的參保人,停止資助其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各主管部門務必要精準通知到戶、到人,確保其自行按時足額繳納2024年度居民醫保費。
附件:清遠市特殊人群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補助的人員范圍(2024年度)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清遠市特殊人群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補助的人員范圍(202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