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階段性降費的通知
清醫保待〔2021〕20號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全市各參保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減輕企業負擔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13號)規定,結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經研究決定,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征繳費率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具體如下:
一、我市繼續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階段性降費時間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階段性降費標準執行清府辦〔2019〕6號規定,全市所有參保單位(含靈活就業人員)從原費率6.5%降低0.5%(即6%)進行階段性降費征收。
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已實施合并征收,階段性降費不包含生育保險費率1%,因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階段性降費后,兩險合計征收費率為7%。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