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
清醫保綜〔2020〕81號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各相關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4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結合清遠實際提出如下落實意見。
一、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的基礎上,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采購金額全額預撥周轉金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
二、以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采購中選品種的中選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使用非中選產品,屬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在最高限價范圍內,實際采購價低于798元的,按實際采購價作為支付標準;實際采購價是中選品種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以中選品種價格(798元)為支付標準;實際采購價是中選品種價格2倍以上的,第一年按實際采購價下調50%,第二年在第一年基礎上繼續下調50%,第三年起按中選品種價格支付。
三、各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與中選企業自主選擇的配送企業建立供需關系的要求,確保中選產品及能時配送。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的通知(點擊下載)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