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期有關問題的通知
清醫保待〔2020〕72號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全市各有關部門、參保人:
為保障廣大參保人利益,推動全民參保工作,落實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結合實際,經研究,決定延長2021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現就有關工作和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延長至2021年2月28日;各縣(市、區)醫保、稅務、社保應加強部門聯動,協調和督促各鄉鎮(街)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做好延長繳費期的宣傳工作;不限于通過相關媒體、短信、微信、電話、服務前臺、部門官網、公眾號等方式多渠道宣傳到戶、到人,確保按時完成參保計劃。
二、為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參保人未按規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到賬的,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暫停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在2021年2月28前參保繳費到賬的,視為2021年度正常參保繳費,相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零時起;各級社保部門應及時恢復延繳期間繳費到賬參保人的待遇資格和待遇追溯相關工作。
四、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允許其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醫保待遇正常享受。
清遠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