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醫保局落實新冠肺炎患者的醫保政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持續優化“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在已將參保患者“互聯網+”復診產生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的基礎上,于12月20日出臺政策支持參保患者“互聯網+”首診產生的醫藥費用納入我省醫保支付范圍,同時加大力度支持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工作。
今年12月,省醫保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參保人在“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首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診查費和藥品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藥品配送服務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按照國家醫保局部署,我省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我省醫保醫用耗材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參保患者在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費用,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另外,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費用,可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參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使用參保人個人賬戶在定點醫藥機構購買抗原檢測試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