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清遠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緊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嚴厲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侵權假冒兒童用品、生產銷售使用退役動力電池進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關標注的產品以及利用廢舊電池組裝以舊充新產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洗護用品和鐘表領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一致性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早餐店生產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肉丸等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清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組織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公安局依法對該縣某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4月起,通過網絡購進非食用物質硼砂,在制作云吞皮、云吞餡、云吞、豬肉丸、冬菇豬肉丸、牛肉丸等食品過程中添加并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硼砂屬于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二、佛岡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店生產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腸粉案
2023年3月3日,清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組織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公安局依法對該縣石角鎮某食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4月底起,通過網購等形式購進非食用物質硼砂,在制作腸粉食品過程中添加并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硼砂屬于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三、英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美食店生產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涼皮案
2023年3月15日,清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組織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依法對該市英城某美食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起,通過網購形式購進非食用物質硼砂,在制作涼皮食品過程中添加并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硼砂屬于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以案說法】《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已明確將硼砂和硼酸列為非食用物質,其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種包括粽子、腐竹、肉丸、涼皮、面條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