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對申請開辦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部署要求,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藥監規藥二〔2021〕3號)及《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藥監辦〔2021〕290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全市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單位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事項如下:
一、對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變更/換證實施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開辦申請,資料審查符合開辦驗收標準后可免于現場檢查驗收環節,即可獲得經營資格,可以依法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具體工作指引見附件1)。
二、符合廣東省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綜合改革試點范圍的連鎖門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參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藥監局藥二〔2022〕12號)執行(具體工作指引見附件2)。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告內容若與國家、省相關文件不一致,以國家、省文件為準。
特此通告。
附件:1.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工作指引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