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自2021年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試點,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核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符合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條件的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可向所在地(市、縣、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2.近2年,獲得資質認定(CMA)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綜合檢驗結論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特此公告。
附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使用申請書
產品名稱:
企業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省(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制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填表單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隨附:1.由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2.檢驗報告。
填報說明
1.企業申請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需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供由產品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2.本表格所稱大中小微企業,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中的劃分標準。
3.產品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填寫《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
4.產品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
5.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向省知識產權局出具審核意見,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申請使用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報省知識產權局。
6.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用標志申請核準。核準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