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市監處字〔2021〕2號
當事人:清遠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303918513M
住所:清遠市新城十八號區銀泉路廣播電視中心
法定代表人:盧少峰
2020年8月28日,本局接收到省局下發在廣東省廣告監管平臺2020年8月6日22:14:59至22:15:14時間段監測到清遠交通廣播FM97.8頻率播出的1條廣告違法線索。2020年9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6日在清遠交通廣播FM97.8頻率播出的“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涉嫌存在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行為。為此,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0年10月12日和2020年12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分別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據。
經查實,“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佛岡松峰置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時代著作10#樓”的《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廣告是當事人受廣告主佛岡松峰置業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并發布的,廣告內容為:“時代著作,首期3萬起,住城區學府大城,學校即將動工,建筑面積約86-128平方米帶裝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選,壹仟抵五萬房價認籌中,0763-4686666”。該廣告已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6日在清遠交通廣播FM97.8頻率播出,每天8次,每次15秒,共播出240次,廣告費用共3070元。
當事人制作、發布的“時代著作”廣告中“建筑面積約86-128平方米帶裝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選”的內容對價格有表示,但沒有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沒有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的行為,經調查情況屬實。
當事人制作、發布的“時代著作”廣告中“學校即將動工”的內容,經查實,學校是指佛岡縣時代小學,該學校是“時代著作”項目的配套文化教育設施。包括該學校在內的“時代著作”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已于2020年5月出圖,并由佛岡縣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在該規劃總平面圖上出具了“原則同意該方案”的規劃方案審圖意見;2020年8月20日,佛岡松峰置業有限公司取得了該學校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0年11月5日,佛岡松峰置業有限公司取得了該學校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名稱為:時代著作22#樓(小學)。當事人在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6日發布“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期間,尚未取得該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該廣告中“學校即將動工”的內容,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作誤導宣傳的行為,經調查情況屬實。
已查實,該筆廣告費用3070元尚未結算,當事人無法單一核算該廣告的制作和發布成本,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的規定,應全部視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線索移交函》(清市監廣告案線移字[2020]4號)1份共21頁,證明案件線索來源。
2.《現場筆錄》1份共3頁和現場檢查拍照《取證單》3份共3頁,證明本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定職權,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基本情況。
4.《授權委托書》1份、法定代表人盧少峰身份證復印件1份、受委托人何建初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托人配合現場檢查、接受詢問調查和辦理本案相關事宜。
5.對何建初所作《詢問筆錄》2份共12頁,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制作、發布“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的事實。
6.《證明》1份,證明清遠廣播電視臺媒體廣告發布、經營業務由清遠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開展。
7.《時代著作(佛岡)清遠電臺廣告投放合同2(清遠廣電)G0708-G0806》復印件1份共19頁,證明當事人受廣告主委托制作、發布“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
8.“時代著作”廣告音頻光盤1個、《時代著作廣告詞內容》1份,證明當事人制作、發布“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的內容。
9.《廣告監審表》《清遠廣播電視臺廣告編排播出(監播、播出證明)》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制作、發布了“時代著作”房地產廣告。
1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總平面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共4頁,證明廣告主已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11.《關于發票問題的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廣告費發票的情況。
2021年1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至2021年1月12日止,當事人未在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制作、發布的“時代著作”廣告中“建筑面積約86-128平方米帶裝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選”的內容對價格有表示,但沒有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沒有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條“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的規定,構成了制作、發布房地產違規廣告的行為;該廣告中“學校即將動工”的內容,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文化教育設施作誤導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制作、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應對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違規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當事人與清遠廣播電視臺是一套班子兩個牌子,屬專業的媒體廣告制作、發布單位,應知本案廣告違法仍制作、發布,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同時,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一般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一般處罰:[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數;……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的規定進行裁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三和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制作、發布房地產違法和違規廣告的違法行為,并作以下處罰:沒收廣告費用3070元,并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規定的方式,到清遠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廣發銀行、交通銀行、東莞銀行任何一間對公營業網點辦理繳款手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