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是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來,在國家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我市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為全面加快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全鏈條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進一步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建設,提升科技型企業源頭培育能力,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科技局起草了《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管理辦法》的出臺主要是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和《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清發〔2015〕2號)要求,加快培育和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全面釋放創新創業活力,完善創新創業生態,優化創新創業發展環境。通過制定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管理運行機制,將進一步激發孵化器建設動能,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能力,加速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快速成長,服務全市創新驅動發展工作。為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走向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儲備力量。
三、申報時間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年度只組織一次申報,申報通知將發布在清遠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含基本內涵、認定條件、工作流程、管理與考核、責任和解釋權及實施時間。
(一)闡明基本內涵。明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發展專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目標。明確了市科技局和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在孵化器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二)界定認定條件。指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實行認定管理。同時,重點在運營機構、管理團隊、場地面積、在孵企業(項目)條件、畢業企業條件,導師工作機制、服務體系、管理制度等方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制定了詳細的認定標準。具體條件如下: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2.管理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團隊不少于5人,其中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企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租用物業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項目)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含項目)不少于5家(項),鼓勵孵化機構培育出畢業企業。
5.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可為在孵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金融、信息、咨詢、法律、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務,同時應具備能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研發平臺和支撐體系。
6.必須以培育初創階段或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具有明確的建設發展目標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確的企業(項目)入駐條件。
第六條在孵企業(項目)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項目需在進駐6個月內注冊成為公司;
2.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產品及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文)規定的范圍;
3.至少擁有1件自主知識產權,且開發的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
第七條 畢業企業條件(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至少有3件(包含3件)自主知識產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3.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培育庫入庫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三)明確認定工作流程。明確認定需提供的材料,指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由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核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市科技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評審,經局務會通過后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具體如下:
第八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基本程序:
1.申請認定。孵化器運營主體依照本辦法的認定條件向所在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加具意見后,報清遠市科技局進行資格審查。
2.項目公示。對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機構,由清遠市科技局按程序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由清遠市科技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3.發文認定。市科技局將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發文認定。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認定需提供的材料:
1.《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認定申報書》;
2.法人資格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4.有關管理和運行制度;
5.孵化場地證明材料(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場地,提供租賃合同證明和合作協議文件);自有場地的,需提供產權證明;
6.孵化企業(項目)情況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7.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建設情況介紹。
(四)明確管理與考核。指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要積極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項目)成長加速機制,提高創業企業(項目)的存活率。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依據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的培育單位予以整改或撤銷認定資格。
第十條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要積極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項目)成長加速機制,提高創業企業(項目)的存活率。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每年應按要求向清遠市科技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相關材料和統計報表。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對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己瞬缓细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資格。
(五)對《管理辦法》的責任、解釋權與實施時間進行了說明。
第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評審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有效期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