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加快建設科技強國。要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創新實力,把清遠市建成環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先行市和粵北生態發展區科技創新示范市,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為貫徹和落實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中的第五條“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市科技局制定印發《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實施細則(第五條)》,用于激勵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提質增效,孵化培育出高新技術企業,完善我市孵化鏈條建設。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
3.《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
4.《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
三、主要內容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實施細則(第五條)》主要從獎勵類別、申報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資料及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說明,具體如下。
(一)獎勵類別
1.新認定資質獎勵:對2020年后(含2020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獎勵。
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在我市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新認定資質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1和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申報單位必須具備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其中任意資格。
3.孵化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在孵企業且第一次獲得資質認定。
(三)獎勵標準
1.新認定資質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已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再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不予補助。對已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再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予以差額補助50萬元。
2.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在我市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每年每家總額不超100萬元。
(四)申報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申報資料依據《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點要求提供。
2.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
3.審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4.政策兌現。按程序撥付資金。
四、政策有效期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實施細則(第五條)》自2021年7月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