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加快建設科技強國。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創新實力,把清遠市建成環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先行市和粵北生態發展區科技創新示范市,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針對第二條“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市科技局制定了《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實施細則(第二條)》,進一步突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示范帶動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
2.《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三、主要內容
(一)申報條件
申報新認定及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1和2;申報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需同時滿足條件1和3。
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相關規定,新認定、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3.根據《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實施計劃》相關規定評選為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
(二)獎勵標準
1.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對到期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獎勵15萬元。
3.當年度被評選為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每家最高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獎勵主體同時具備清遠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資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則,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視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三)申報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申報資料依據《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點要求提供。
2.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
3.審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4.政策兌現。按程序撥付資金。
四、政策有效期
《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實施細則(第二條)》自2021年7月7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