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加快建設科技強國。要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創新實力,把清遠市建成環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先行市和粵北生態發展區科技創新示范市,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為貫徹和落實《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中的第五條“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市科技局制定印發《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實施細則(第六條)》,用于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著力在我市建設一批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為推進我市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
(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
(三)《科技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科學院 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農〔2020〕173號);
(四)《科技部關于發布〈發展“星創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農〔2016〕210號)。
三、主要內容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實施細則(第六條)》主要從獎勵類別、申報條件、獎勵標準、申報資料及程序等四方面內容作出了相應說明,具體如下。
(一)獎勵類別
1.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獎勵;
2.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獎勵。
(二)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即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牽頭建設單位)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牽頭建設的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自2020年1月18日起新認定為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園區或星創天地。
(三)獎勵標準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對新認定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一次性獎勵50萬元;
3.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星創天地,一次性獎勵30萬元;
4.對新認定的省級星創天地,一次性獎勵15萬元。
新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或國家級星創天地此前已獲得市財政資金獎勵的,需相應扣除已獎勵額度。
(四)申報資料及程序
1.申報。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均須加蓋公章):
(1)《清遠市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獎勵資金申請表》;
(2)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園區核準建設文件或星創天地備案文件復印件;
(3)農業科技園區或星創天地申報材料復印件(不含附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獎勵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由多個單位共同建設的,需經所有建設單位聯合簽字蓋章同意)。
2.初審。高新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安排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出具初審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局審核。
3.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獎勵項目清單,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行文報市政府申請資金。
4.政策兌現。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文件,高新區、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撥付資金。獎勵資金應依法繳納稅款。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號)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