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住房公積金審計整改要求,現就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是住房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機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建設部、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應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或專人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事宜。
三、建設部負責組織、發布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推進、指導和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負責組織、發布本管理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推進、指導和監督本管理區域內公積金管委會、公積金中心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各設區城市應主動公開下列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
(一)公積金管委會的設置、職能和工作規則,包括公積金管委會委員姓名、職務和所在單位,公積金管委會章程、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的設置、職能和聯系方式,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信息及重大決策事項。
(二)公積金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能,包括公積金中心內設機構、分中心和管理部、負責人名單,對外辦理業務的網點地址、業務咨詢和舉報投訴電話、辦公時間。
(三)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辦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辦理各項業務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業務流程和辦理時限。
(四)受委托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名稱。
(五)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增值收益表和財務情況說明。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及業務發展中長期規劃。
(八)其他依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信息。
五、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和便民的原則。對外公開的信息應包括所屬分支機構的信息。公積金管委會和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在遵守本意見基礎上公開更多信息。對于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或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六、各設區城市應設立住房公積金網站和辦事大廳,公開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并及時更新。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辦事大廳設立資料查詢和索取點,為職工和單位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和政策、辦理業務提供便利。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積金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應自該信息形成、變更或按規定程序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公開的,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或公積金中心應提前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八、繳存職工和單位有權申請查詢本人、本單位的繳存使用信息,繳存職工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可隨時查詢本人的繳存余額信息。公積金中心應通過柜臺、辦事大廳自動查詢終端、互聯網和電話等方式,為職工和單位提供查詢服務。公積金中心應每年定期向繳存職工告知繳存使用信息,繳存職工和單位對信息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和予以更正。 柜臺和自動查詢終端查詢服務應提供近三年的職工或單位的明細賬信息,電話及網絡查詢服務應提供當年繳存、提取、結息及余額信息。通過柜臺申請查詢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場予以答復;申請查詢超過三年以上住房公積金信息的,公積金中心應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九、對于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或者逾期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依法處罰后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可以通過當地政府網站、公積金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該單位名單。
十、公積金管委會和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依照國家保密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公積金管委會主任委員和公積金中心法定代表人對所公開的信息負責。凡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義務或不及時更新有關信息的,公開不應公開的信息的,公開虛假信息或信息有誤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要加強對本管理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議。發現不按規定公開信息或公開虛假信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的,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職權,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