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規定,現對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清遠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
二、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的執行時間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本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調整一次,繳存單位應于7月1日-9月30日辦理基數調整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調整內容
繳存單位按2021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繳存基數,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計算。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即1620元;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4028元(最高繳存額5766元)。
四、辦理流程及材料
本次調整工作主要通過公積金網廳線上辦理,線上辦理確有困難的單位也可申請線下辦理。(辦理指南見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繳存基數時應嚴格執行繳存基數上、下限規定,將核實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確認,接受職工監督。
(二)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繳存單位在辦理繳存基數年度調整工作的同時,要對單位和職工的基礎數據信息進行核對,信息有誤或不完善的,一并進行更正或完善。
(三)繳存單位對所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