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信建[2016]23號
市文明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衛計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支行、市國資委、清遠海關、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清遠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安監局、市食藥監局、市林業局、市旅游局、市銀監局、市郵管局、市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部門《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的工作要求,扎實開展聯合懲戒工作,現將《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清遠市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名單.doc
附件2: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 號).pdf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
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部門《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具體見附件2)的工作要求,積極開展對失信企業實施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促進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合作備忘錄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明確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對象范圍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
《備忘錄》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于當事人范圍,應納入聯合懲戒范圍。
(二)工商部門根據各部門提供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各部門監管領域內的當事人采取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的措施,即《備忘錄》第二項內容。目前仍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行業,由前置審批部門自行限制,原則上不列入本《備忘錄》調整范圍。
(三)工商部門與各部門在共享監管信息和數據的基礎上,依照各自職能對失信企業進行監管和處罰的協同監管措施,即《備忘錄》第三項內容。
(四)各部門根據工商部門共享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在本領域內的經營活動進行限制的聯合懲戒措施,即《備忘錄》第四項內容。其中,各部門針對年檢制度廢除之前對未年檢企業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懲戒措施,適用于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當事人。
二、明確失信企業信息的共享內容和方式
(一)各部門聯通共享失信企業信息的主要內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抽查結果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息;各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監管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自主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即時信息等。
(二)各部門應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專線傳輸等方式交換數據、共享信息,實現統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信用清遠網”歸集公示企業信用相關信息。
(三)市工商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信用清遠網”公示企業信息或定期與各部門建立企業信息交換機制,將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包含企業名稱、注冊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入原因、對其他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投資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違法性質、處理結果等信息)提供給各部門。
(四)各部門分別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把落實《備忘錄》和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交換工作結合起來,指導和要求本系統內部各層級單位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交換機制,及時共享監管信息和數據,以進行聯合懲戒。
三、落實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
(一)各部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信用清遠網”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獲取相關數據后,依法在行政許可和行政監管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限制和禁止。
(二)各部門辦理本領域內行政審批時,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明確將企業誠信狀況或無違法記錄作為審批條件的,應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信用清遠網”上公示的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三)當事人因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而在其他相關部門受到聯合懲戒措施限制的,積極開展信用修復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后,可憑工商部門出具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申請取消聯合懲戒措施。其他相關部門憑決定書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核實后,對其取消懲戒措施。
(四)工商部門依法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或者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或函告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聯合懲戒措施不再執行。市工商局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信用清遠網”公示或通過函告等方式定期將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當事人名單通報各部門,對其取消懲戒措施。
各部門在落實《備忘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部門的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依法拓展實施其他必要的懲戒措施,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采購、銀行信貸、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勞動用工、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
四、建立工作協調制度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參加的清遠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對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工作部署。協調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企業信用監管科,代章),辦公室由市發改局、市工商局、市文明辦等單位有關科室領導和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聯絡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的日常統籌和協調、信息傳遞和反饋、工作總結和通報等(清遠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領導、辦公室成員、工作聯絡員具體名單見附件1)。
(二)建立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協調機制辦公室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領導或辦公室成員、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協調和情況通報,各成員單位可不定期提請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就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相關的某一方面工作進行研討和協調,協調機制辦公室提供必要協助。同時,建立懲戒工作情況通報機制,根據各成員單位反饋的聯合懲戒工作開展情況,編撰相關信息工作簡報,各部門應積極將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通報給市發改局和市工商局。
五、加強宣傳工作力度
為穩步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擴大跨部門跨區域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社會影響力,各成員單位要緊密配合,及時掌握本部門本系統懲戒措施落實情況、搜集典型案例、總結亮點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渠道,加強宣傳報道,注重宣傳效果,突出宣傳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讓失信者“一 處違法,處處受限”。同時結合各部門推出的守信激勵措施,形成正面激勵和反面警示的雙向合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提高企業和經營者的守法誠信意識,促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建立完善。
各部門在落實《備忘錄》工作中的開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對口部門和市發改局、市工商局反饋。
附件:1.清遠市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及其辦公室成員名單
2.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部門《關
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
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