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中共廣東省委《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6號)、《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版)》(粵府辦〔2015〕42號)有關規定,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為盡可能減輕居民及非居民負擔,經市政府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清遠市區污水處理費按國家最低標準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區(含由市供水拓展有限責任公司、星科自來水發展有限公司、龍泉供水有限公司統一管網供水)污水處理費按國家最低標準執行:居民0.95元/噸,非居民1.40元/噸;重點建制鎮(源潭鎮、石角鎮)居民0.85元/噸,非居民1.20元/噸(按1月份抄表用水量計算)。
二、對持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按照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文第四點的規定執行,不再免征污水處理費;原省物價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廳、建設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大我省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實施力度的通知》(粵價〔2008〕257號)中關于暫免征收的大、中、小學校和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污水處理費,按照其用水分類采用相應污水處理類別征收標準。
三、污水處理費由清遠市水務局供排水處理中心委托供水企業隨水費按月代征,并按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2%作為代征污水處理費手續費(含銀行代收手續費)。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水務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