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規〔2023〕3號
市委網信辦、市法院、市文明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市政務服務中心、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清遠海關、清遠銀保監分局:
為進一步做好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相關工作,避免新舊政策沖突,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的規定,現決定對《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清發改資〔2016〕47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