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發改規〔2023〕2號
市文明辦、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市國資委、清遠海關、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清遠銀保監分局、市郵政管理局、市總工會:
為進一步做好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相關工作,避免新舊政策沖突,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的規定,現決定對《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清發改信建〔2016〕23號)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